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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
09.22
  • 統上新知

停車場可以減免地價稅嗎?土地稅法第18條、停車場法第11條與第24、25、26條完整解析

文章索引

很多地主會問:「土地申請了停車場登記證,是不是就可以減免地價稅?」

答案其實沒有這麼簡單。

有停車場登記證,不代表一定可以免徵地價稅;甚至同樣是停車場,也可能有人適用千分之十(10‰)的優惠稅率,有人卻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。

關鍵並不只是「有沒有停車場登記證」,而是要進一步確認土地的性質、停車場設置依據、是否屬於都市計畫法規定的供公眾使用停車場,以及是否符合土地稅法與土地稅減免規則的申請條件。

以下從《土地稅法》第18條、《停車場法》第11條、第24條、第25條、第26條以及各縣市實務申請方式完整說明。

先講結論:停車場地價稅不是只有「減免」一種結果

停車場土地涉及地價稅時,實務上至少要區分三種情況:

類型 地價稅處理 主要依據
符合土地稅法第18條的供公眾使用停車場 按10‰計徵 土地稅法第18條
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之公有停車場 可能免徵地價稅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13款
不符合上述條件 原則按一般用地稅率 土地稅法一般課稅規定

因此,嚴格來說:「10‰」不是完全免稅,而是優惠稅率;「免徵」才是真正的地價稅減免。

土地稅法第18條:停車場最重要的「10‰優惠稅率」

《土地稅法》第18條規定,供特定事業直接使用的土地,在符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的前提下,可以按千分之十(10‰)計徵地價稅。

其中與停車場最直接相關的是第1項第4款:

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,以及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。

也就是說,停車場要適用10‰,不能只看「有沒有收費」,也不能只看「有沒有停車場登記證」,而要確認是否符合:

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+供公眾使用+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。

停車場法第11條:臨時路外停車場,不等於10‰優惠稅率

《停車場法》第11條規定,都市計畫範圍內的公、私有空地,可以提出臨時路外停車場設置計畫,經主管機關核准後,設置平面式、立體式、機械式或塔臺式的臨時路外停車場。

這類停車場最大的特色就是「臨時性」。

也因此,不能看到:

土地可以申請臨時停車場
↓
有停車場核准
↓
就一定可以適用土地稅法第18條10‰

所以對於地主而言,可以先記住:

停車場法第11條=臨時路外停車場,不能直接等同土地稅法第18條的10‰優惠稅率。

這也是「為什麼同樣都是停車場,有的地價稅比較低、有的沒有」的重要原因。

停車場法第24條:正式路外公共停車場的申請核准

《停車場法》第24條規定,包含:

  1. 依第16條、第16-1條投資興建的都市計畫停車場;
  2. 公共設施用地依規定以多目標使用方式附建的停車場;
  3. 投資興建可供50輛以上小型汽車停放的路外公共停車場;

應備妥相關文件,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准。

因此,第24條主要是在處理:「這個停車場是否符合路外公共停車場的設置及申請條件?」

停車場法第25條:取得停車場登記證後才能依法營業

第25條規定,都市計畫停車場或路外公共停車場,在開放使用前,必須訂定管理規範並向地方主管機關報請核備,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,始得依法營業。

因此可以把第24、25條理解成:

第24條:申請設置、取得核准
↓
第25條:完成管理規範及核備、取得停車場登記證
↓
依法營業

但要特別注意:

第25條的「停車場登記證」主要是停車場合法營業資格,不等於自動取得地價稅優惠。

《停車場法》第26條明確規定:

路外公共停車場可供車輛停放使用未達50個小型車位者,或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開放供公眾停車收費使用者,其可以依第25條規定訂定管理規範,向地方主管機關報請核備,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,始得依法營業

真正的「免徵地價稅」法源在哪裡?

如果討論的是免徵地價稅,就不能只看土地稅法第18條,而要看《土地稅減免規則》。

《土地稅減免規則》第7條第1項第13款規定:

依停車場法規定設置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,屬公有土地者,地價稅或田賦全免。

因此這裡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區別:

公有土地

符合《土地稅減免規則》第7條第1項第13款:可能免徵地價稅

私有土地

不能直接套用第7條第13款的「公有土地免徵」。

如果符合《土地稅法》第18條:按10‰計徵

所以地主看到「停車場可以免地價稅」的資訊時,一定要先確認土地是公有還是私有。

申請時間也很重要:不是核准後就永遠自動適用

依《土地稅法》第41條,適用第17條及第18條特別稅率的土地,土地所有權人原則上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;逾期申請,原則上自申請次年開始適用。

因此實務上不要只做:「取得停車場登記證」

還要做:「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地價稅特別稅率或減免」兩個程序要分開看。

停車場地價稅判斷流程:地主可以用這5步快速確認

如果手上有一筆土地想規劃停車場,可以依下列流程判斷:

STEP 1|先確認土地所有權

:公有土地?私有土地?

這會直接影響是否可能適用《土地稅減免規則》第7條免徵規定。

STEP 2|確認停車場設置依據

:停車場法第11條臨時路外停車場?

停車場法第24、25、26條路外公共停車場?

都市計畫停車場用地?

其他法令所設置的停車場?

STEP 3|確認是否「供公眾使用」

不能只看土地上有車子停放。

必須確認停車場的使用性質及主管機關核准內容。

STEP 4|確認是否符合土地稅法第18條

如果屬於:

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+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+供公眾使用的停車場用地

才有機會申請按10‰計徵地價稅。

STEP 5|向稅捐機關提出申請

不要認為「拿到停車場登記證」就自動完成地價稅優惠。

應將相關核准文件、停車場登記證、土地資料等備妥,向土地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定。

最容易搞錯的三個觀念

迷思一:有停車場登記證,就一定可以減地價稅?

錯,停車場登記證主要是停車場合法營業資格;是否能適用10‰,還要看土地是否符合《土地稅法》第18條的條件。

迷思二:停車場法第11條和第24、25條都一樣?

錯,第11條是臨時路外停車場;第24、25條則是路外公共停車場的核准、登記及營業制度。兩者法律性質不同。

迷思三:土地稅法第18條就是「地價稅免徵」?

錯,第18條主要是: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也就是「特別稅率」,不是「完全免稅」。

真正涉及符合條件公有停車場免徵的主要依據,是《土地稅減免規則》第7條第1項第13款。

停車場能不能降低地價稅,不能只看「停車場登記證」

最後可以用一句話總結:

停車場登記證只是判斷停車場合法營業的重要文件,並不代表地價稅一定免徵或一定適用10‰。

真正判斷停車場地價稅,應同時檢視:

土地所有權 → 都市計畫使用分區 → 停車場設置依據 → 停車場法第11條或第24、26條 → 是否供公眾使用 → 主管機關核准內容 → 土地稅法第18條 → 土地稅減免規則 → 向稅捐機關申請核定。

 

本文重點法源:

  • 《土地稅法》第18條:停車場符合條件者按10‰計徵
  • 《土地稅法》第41條:特別稅率申請期限
  • 《土地稅減免規則》第7條第1項第13款:符合條件之公有停車場用地免徵
  • 《土地稅減免規則》第6條:減免須符合規定並依程序申請
  • 《停車場法》第11條:臨時路外停車場
  • 《停車場法》第24條:路外公共停車場申請核准
  • 《停車場法》第25條:停車場登記證及合法營業
  • 《停車場法》第 26 條:附設停車空間之建築物其管理規範之訂定
  • 《停車場法》第34條:停車場相關稅捐減免之獎助原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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